2024-05-08-星期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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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讀通過 違規使用加工助劑最高罰300萬
(記者陳金寶台北報導)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,明定「加工助劑」的定義,未來若違規使用加工助劑,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為了防止廠商使用黑心手段危害食安,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,明定「加工助劑」的定義。三讀條文明定,加工助劑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製造加工過程中,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,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的物質。

條文明定,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,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。其可能存在非有意,且無法避免之殘留。

條文明定,食品業者使用加工助劑於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,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之標準;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;以及加工助劑之使用,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。

若違規使用加工助劑,經命其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者,條文明定,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。2019/3/22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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